渝住公積金委發[2009]1號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管理,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渝府發[2006]124號)等規定,現就公積金管理有關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公積金繳存問題
(一)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可繳存公積金。有固定用工單位的農民工,其所在單位及農民工個人都應按照在職職工的繳存標準按時繳存公積金;無固定用工單位的農民工,其個人按月繳存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在現行規定范圍內自行確定。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公積金。繳存人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繳存比例在現行規定范圍內自行確定。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比例、緩繳、補繳時限等日常事務審批工作。
二、關于公積金提取問題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可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個人公積金賬戶。
(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在簽訂購房合同一年內或辦理房屋權證一年內,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實際支出額度。
(三)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四)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當年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
(五)繳存人為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帳戶余額。
三、關于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問題
(一)在本市城鎮購買商品住房,公積金個貸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為20%。
(二)在本市城鎮購買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參貸人實際可貸最高額度,按其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5倍確定。但個貸單筆最高限額為20萬元;夫妻雙方參貸后,個貸總額不得超過40萬元。
(三)在本市城鎮購買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貸還款期限由至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最長不超過30年。
(四)還清公積金個貸的職工,可按照規定繼續申請公積金個貸。
